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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199条规定了对抗程序。“讯问同一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分开进行。必要时,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当庭对质。”证人与被告人能否对质,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解释》第218条第:款“当庭出示的证据,应当由对方当事人辨认、评论。控辩双方可以互相提问和辩论。”律师可以要求被告询问证人并与他对质。

其次,对质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面对面地互相质问,不得不面对证据。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把握好以下三个步骤:

一是要知道是否有对质,即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证人的陈述是否不一致。

第二,被告是否有信心对抗。如果被告人坚信自己说的是真话,其他被告人、证人说的是假话,自己有信心、有能力面对,就应该申请对质。

第三,对质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交,并且应当在庭审中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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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庭发问阶段,如何处理被告人对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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