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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企业多所房子突然被30多名身份不明者换了钥匙占领! 3月2日,记者接到宁陵县金山置业企业(以下简称宁陵金山置业)负责人李红(化名)的求助电话。

据李红介绍,今年1月31日,30多名身份不明者突然来到企业开发的宁陵博雅瑞景区,强行改变门锁侵占多处房产,企业亏损严重。 后来听了一下,发现企业的4千万不动产是被强制执行的。 李红不明白企业的不动产为什么要拿来替别人还债。 自己不知道不动产为什么被强制执行吗? 对比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三千多万房产被“鸠占鹊巢” 宁陵县金山置业:别人欠的钱为什么执行我们的资产”

据说,对000万不动产被意外执行的地产商,失踪者拿到了执行书,占领了喜鹊窝

李红的朋友说,6年前在宁陵县博雅瑞景区楼盘交接,这位女士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 不仅因为讨债事件得了胃癌,现在即将完工的博雅瑞景区的54所房子也似乎要飞了。

经过5年多的投资和苦心之后,虽然收获的时期临近,但突然遭遇了灾难。 这是谁都不能接受的。 1月31日,我们的楼盘突然来了30多名身份不明者,强行把门撬开换了钥匙,进入我们楼盘的房子居住。 在此过程中,与小区警卫发生了肢体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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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的情况,一方面激怒了宁陵金山置业的股东们,另一方面他们也有点捉摸不透。 这些房子还没有人出售,怎么会被鸽子占领巢穴呢? 日后,据撬锁师傅透露,前来的失踪者们称是非法集资的受害者,手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主张房子是自己的。 这就是为什么有撬锁的一幕。 李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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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我们作为楼盘的全体人员,没有收到执行裁决文件,也口头告知了。 这让我们全体股东无法理解,极其愤怒! 宁金山置业的股东问,自己的东西还会被明确强制执行吗?

到底怎么执行裁定书?

3月1日,金山置业的股东向记者发送了这两份执行裁剪书。 根据梁园区人民法院2部执行裁定书((豫) 1402执行1239号第三、第四复印件,宁陵金山置业博雅瑞景小区各有54套房产20多万价后交付霍某、刘某等人,赔偿相应集资。 裁定书的被执行人是郑伟、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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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份裁定书搅乱了宁陵金山置业的股东们。 郑伟、李欣即不是我们的股东,也不是我们的员工,和金山置业没有一分钱的关系。 为什么我们的房子要为他们还债?

金山置业表示,因原法人个人借款,资金未流入企业的裁定无法绕过四个矛盾点

要理解这件事,必须从明年开始。

据介绍,宁陵金山置业企业的原法人叫李卓城,而且他有一家名叫金远大的面粉厂,生产经营规模很大,在当地很有名。 年,为收购粮食,李卓城向郑伟、李欣、刘阳等从商丘宝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运企业)借款约4500万元。 后来,他开发了博雅瑞景小区这个楼盘,为了筹钱向李红借了约2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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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城还完宝运的钱后,真的没钱没还,就把博雅瑞景小区指给了我。 加上当时未出售的不动产,终于还上了我的债。 年,我们完成了法人的股权变更,李卓城和金山置业企业没有任何关系了。 李红说。

2019年郑伟、李欣两人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梁园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根据梁园区人民法院( 2019 )豫1402刑初161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被告郑伟、李欣在担任商丘宝运投资担保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宝运企业)经营期间,以高利率为吸引力诱饵,吸引借款人与集资参与者签订借款合同,由宝运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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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强制执行是根据郑伟、李欣的判决结果进行的。 这完全没有道理。 裁定根据有四个矛盾点。 1、郑伟、李欣的犯罪行为与我企业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郑伟、李欣非法吸收的公共存款用于我企业的经营。 2、( 2019 )豫1402刑首161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是,事发后被告郑伟、李欣全部退还集资款,经集资人了解,也没有民事借款部分重新执行的问题,更不用说扣押我企业的50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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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民终62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可以看出,我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和宝运投资担保企业发生的借贷行为都是他的个人行为,没有将资金打入我企业账户或用于我企业的经营。 李红说:“不是我企业非法集资,不是我企业盈利,被告人集资全部退保的案件,如何在我企业的资产下执行裁定? 4、据第三方机构估算,我们54套房产价值3000多万,为什么只评估了千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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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李红提到的第四条相比,记者对执行裁定和李红提供的房地产司法判决报告认为,司法判决报告认为这50多套房产40万左右,但执行裁定认为这些房产的价格平均只有22万。

执行法庭:根据处置事务信下的执行裁定,没有告知的义务

根据宁金山置业股东们提供的邮件截图和相关录音,2月初,该公司股东们与梁园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展开信息表态,对裁定的执行提出异议。 但是,股东们表示,信息表达不畅。

撬锁人员和楼盘股东、员工们都很紧张。 但是,梁园区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没有变更其明显错误的执行裁定或向公众证明,使我们的经营陷入困境,楼盘内也有很多不稳定因素,令我们头疼。

截至3月3日,在多次向上反映后,李红等会见了梁园区法院执行法官郜运和法院相关领导。

相关谈话副本显示,郜运认为自己作出的执行裁定是处分事务提出的意见,无权撤销,但已经反映在处分事务中。 关于没有告知宁金山置业的理由,郜运认为,关于财产追逐和非吸食事件的相关规定没有告知义务。 关于为什么没有对股东们的异议申请做出书面回答,我认为不能书面回答,只能说明。 你们已经向有关部门反映了。 如果我错了,上级部门会追究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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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郜运的回复,李红等人明显不满。 他们没有依法把法律文件发给我的企业。 在未通过听证程序、未充分听取我企业答辩的情况下,梁园区法院裁定我企业房地产50套以上执行他人。 这在程序上也同样不合法。 同时扣押我的企业资产时,梁园区法院无人在场。 梁园区法院在执行手续上不仅不合法,而且明显缺乏相应的执行依据,这种执行行为完全不合理,严重侵害了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此,我们一定要讨论一个说法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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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家的评论:

恢复执行裁定的严格性是增强司法公共信服力的重要副本

为了增强司法的说服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裁定的执行作为司法程序的重要一环,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虽然执行法院是法院内设立的专门从事法律文书执行工作的组织机构,但从相关报道的副本来看,梁园区法院出具的相关执行裁定书似乎存在许多事实上的错误和较大的随意性。 同时,在当事人已经提出异议近一个月的情况下,没有给出合理的答复和处置方案,显然在工作中有失职之处。

“三千多万房产被“鸠占鹊巢” 宁陵县金山置业:别人欠的钱为什么执行我们的资产”

在李卓城相关案件未结审、郑伟、李欣案两份判决书未提及李卓城和宁陵金山置业的情况下,用两张执行裁定书强行链接无关双方,怎么看都是值得商榷的。

裁定的执行必须严格和严格,但其过程中也可能一定存在一定的错误和问题,否定错误的存在只不过是自我欺骗。 在法治化的社会中,只需要继续努力降低可能发生的错误率。 失误,问题的原因不止以下三个原因,一个是其中涉及利益交换,有时是基于私利私欲。 二是由于案件本身的繁多和庞杂,裁定结果、事实和法律文书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 三是根据法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决定了其执业判断存在问题。 出问题并不可怕。 重要的是,我们的法院是否有发现错误和问题的能力,以及是否有勇气正视问题。 有纠正错误和问题的机制吗? 这可能不是民生的问题。

“三千多万房产被“鸠占鹊巢” 宁陵县金山置业:别人欠的钱为什么执行我们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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