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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汽车停车行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根据条例,主城区5000㎡以下地块将不再在鼓励优先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等公共辅助服务设施的旧小区设置机械立体停车设施的人行道上增设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而是逐步淘汰 鼓励单位和个人有偿犯错时共享停车位。
主城区的5000㎡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关于停车场规划,条例规定,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特别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规划,将土地供应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规划,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主城区5000㎡以下地块将优先用于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
市、区、县政府应当拓宽停车场建设的投资渠道,根据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市政府应当在取得用地、减免城市建设费用、资金补助和优化经营环境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扩建停车场。 建设停车场,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货采用。 新建的住宅区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一定比例的游客停车位。
鼓励在旧小区设立立体停车设施
为了缓解老化小区的停车难,条例规定鼓励老化小区和有条件的单位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规划用于在建筑地块内停放车辆的停车位、车库时,必须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 (/S2 ) )人民保卫(/K0 ) )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优先出租给业主,不得出售或附属。
住宅区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情况下,通过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划定共有部分的用地、道路上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单位、居民区的闲置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的地下空之间可以采用市场化方法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但会影响地上空之间功能的正常采用
鼓励在停车泊位错误的情况下共享
条例规定,住宅区周边道路具备休息日、夜间等时间段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时间段限定的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公司、事业单位、个人向社会开放自用停车场或停车位,如有错误,共享停车。 公司、个人可依托停车新闻管理服务系统实现停车位有偿采用、错时共享。
停车者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不得在盲道、公共汽车站以及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停车。 违反规定,占用、堵塞、关闭消防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公司责令改正,处以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6种区域禁止设置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畅通,条例规定,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必须严格控制,逐步缩小。 人行道上不再增设道路内停车泊位,安装的停车泊位应逐步取消。 条例确定禁止在6种区域设置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车道和其他交通量较大的市区道路;
(二)双向通行宽度小于8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小于6米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无障碍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避难通道;
(四)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1.5米,消防栓周边30米范围内;
(五)医院、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30米的范围内;
(六)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政府全额投资的路内车位,领取金钱并全额支付财政
条例规定,市政府要开展智能交通城市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新闻管理服务系统,整合停车数据新闻,实行实时动态管理,实现全市停车泊位的一网统一管理。
本市将实施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电子收款。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公路路内停车泊位停车收款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停车费收入纳入电子收款系统,按照管理体制全额缴纳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定期向社会公布。
标题:“《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来了!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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