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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销售合同纠纷案案例
        案例介绍
    A公司(需方)和B公司(供方)都是某地知名企业,双方在2007年达成氢气订单。上述协议约定:“根据2006年11月资源能源销售价格(褐煤450元∕吨,电0.55元∕千瓦小时),乙方向甲方供应的氢气暂定为0.7元∕Nm3.”同时同意氢气价格将根据煤电价格波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2009年1月,双方正式同意实施。在合同履行期的前三个月,乙公司提供了采用当地煤炭作为生产原料,A公司也按照煤炭价格合同支付了相应的氢气货款。之后,B公司在未与A公司协商的情况下,从部分地区采购煤炭作为原料,第二个受影响地区煤炭价格的质量和运输远远超过当地的产量煤炭价格。因此,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按高价煤计算的氢气价格不合理,拒绝支付氢价。经自行协商,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需向乙公司支付450万元氢气款,甲公司拒绝受理,故委托我们作为二审委托人作出终审判决。
    本案的焦点:
    一审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氢气价格是否应根据当地煤炭价格的上涨来确定,还是B公司有权使用所有地区的煤炭。我们认为,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都应以当地煤炭价格的涨幅作为确定氢气价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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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分享:经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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