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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知道复旦大学emba人文商道讲堂将请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费宏博和卞栋梁详细解释民法典的重要变化。
左图为费宏博,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复旦大学法学硕士,美国波士顿学院法律硕士
右边的照片是卞栋梁,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 复旦大学法学学士,韩国国际法律经营研究生国际法学硕士。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总则等法律被废除,人们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基本被民法典涵盖。 民法典中有新的法律吗? 土地采用权、居住权有何变化?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可以继承的财产和过去有那些不同? 日常家务代理权和夫妻债务共债是什么?
我国法律体系中第一部法典化法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 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至今没有一部法律称为法典。 法典化的法律,不仅仅是拼凑了原有的法律,而是完全改写了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了具有对比性的新规定。 法典化的法律构成独特的人系,有自己的价值体系和价值观。 这更加强调了个人权利的保护、私有产权的保护、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保护,比原法律构想提高了一个档次。 民法典是中国法治迅速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
民法典按照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附则的顺序,拥有1260条法律条款中最新的7篇。 随着民法典生效,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我们熟悉的法律失效了。 与民法典之间没有并存关系,完全被民法典取代。
让我们来看看民法典对我们个人生活的意义。 最基本的法律宪法众所周知。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统管着所有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的范围包括了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所拥有的权利,以及市场主体,如企业的权利等各个方面。
民法典最基本的优势:私法自洽
谈谈总则编吧。 民法是什么?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如何理解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和民法的形成是刑法和行政法。 行政法是协调行政机关、政府部门、行政的具体行为和人的关系,不是平等的主体。 政府机关强,个人弱,行政法强调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法律规定的可以做,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做。 平等主体之间民法的优势是什么? 法律禁止你做。 没有被法律禁止的你可以做。 这就是民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与刑法相比,刑法调整了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具体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例如,如果一个身体故意伤害另一个身体,他很有钱,可以向对方赔很多钱。 这个时候,并不是你有钱就可以随便打人,即使受害者原谅了他,检察院也会出来追究法律责任。 受害者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处罚,但他挑战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这种行为要追究的是刑法。
民法调整着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法最基本的优势是私法自治。 私法所对应的概念是公法。 这里所说的私法自治是指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内的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不受他人的干涉。 但是私法自治只强调形式上的人人平等,而忽视了事实上因人与人的不同而导致的不平等的事实,因此容易引起对社会公正的重新思考。 结果,法律必须对这个大体进行很多限制。 其实民法一方面规定人们享有各种权利,但越来越强调民事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与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如果签订合同,就有履行的义务,这个合同对双方都有制约。 对不诚实的行为,法律必须惩罚。
民法典的总则编还详细规定了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共三类,第一类是自然人,其中包括未出生的胎儿,也享有遗产继承权等权利。 第二民事主体是法人,法人分为三大类,即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和特殊法人,其中特别法人包括政府机关、农村集体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等。
在此,必须特别证明民法典第65条的规定,如果法人的现实状况与登记的一些事项不一致,则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例如,一家企业注册的股东是abc,实际上a股东代替他人持有很多股份,a背后的defg可能有很多。 这样的代沟比较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属于法人现实的情况与登记情况不一致。 此时,如果a背着德夫G擅自将股票转让给新股东,这个新股东不知道a是代持的,而是以市值买入股票。 不能对抗善意的对方。 此时,defg只能追求a的违约责任,不能向新股东收回股票。 否则,新股东恶意买入了股票。
观察一下,不要混淆法人和法人机构。 法人机构是指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它们都是企业的法人机构,不能对外代表企业解决企业相关的民事权利。 能够代表企业对外执行法律行为的机构是企业的分支机构和职能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事务所、代表处。 企业的会计部、总经理室是职能机关,他们在职能范围内进行的工作对企业具有约束力,例如人事部门敲印章的劳动合同有效。 但是,人事部在某企业产品的买卖合同上盖章,这显然是无效的。
民法典的创新:居住权法
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的采用权,70年期满自动更新,不需要采用权人提出任何申请,客观上对住宅用地达到了持续的产权效果。 当然,因为是录取权,所以可能需要支付费用,也可能减免。 与住宅以外的建设用地的采用权,例如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办公用地相比,逾期后依法办理是什么意思? 是申请续期。 看看政府是否批准了,是否符合当时的计划。 如果计划发生变化,土地被回收,则续期不被批准。 即使批准续期,也必须以当时市场的土地拍卖价格来弥补费用。 所以,续期没有法律保障。
此次民法典中有居住权入法的创新,这是原有物权法中没有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采用的权利以满足居住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书面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与普通合同有什么不同? 如果没有对价条款,可以免费设立。 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在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能转让和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注销登记。 用遗嘱方法设立居住权的,参照本章文案规定的适用。
让我们来看一个例子:
小王年轻时失去了配偶,他有一个妹妹。 小王出钱买房子,为了照顾自己晚年,把妹妹和侄女的名字写在不动产证明书上。 但是,王先生退休后,妹妹对他很冷淡,不能履行诺言照顾他。 王先生要求收回房子的产权。 法律上,法律上没有保护已经赠送的东西会回来。 但是民法典制定后,王先生可以为妹妹和侄女设立居住权,同时做出以养老照顾为条件的新选择。 他不受照顾的时候,可以重新处置房子,在家养老。 这是居住权的可能方法之一。
接下来看看合同吧。 基本上是原合同法的基本内容,订立合同需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是合法的,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例如,现在热点的代理生育,在这里就涉及到公德问题。 代理生育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这未必。
被视为无效合同的三种情况:
一、表明意识不真实、被欺骗或被迫签署的合同无效。
二、合同复印件违法,如代理生育合同视为无效。 比如,两个人决斗,签了一个合同,说是杀人不偿命,这肯定不受法律保护。
三、行为人不具备行为能力,未成年或有精神病的人。
离婚的冷静期一共2个30天
离婚冷静期本来就是婚姻法中没有的规定,具体条文在民法典第1076条和第1077条中有。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离婚的,应当根据书面离婚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 第二,30天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证明,未申请的视为撤回了登记申请。 所以是两个30天,前30天是犹他豫期,随时可以撤回。 第二个30天一定去领证明书。 与不领取证书一样被视为撤回。 离婚难度增加,法律不鼓励冲动离婚。
这些示例包括:
王先生和妻子自愿离婚。 小王喜欢画画,经常卖画和送礼物,但是价格很低,所以妻子不在意。 第二天30日的第一天,两人亲自去领离婚证明,刚出大门,王先生就接到通知,有人要花15万元买画。 妻子要求取消财产分割协议,但这个时候已经无法取消了。 但是,如果是最初的30天,妻子知道这个事件,情况就不一样了。
第二个是实际的例子:
小王和小美离婚了。 离婚第二天,王先生彩票中奖600万美元。 他以微信的力矩自豪,被美女看到,要求分割。 小王的答辩彩票是自己妈妈买的。 但是,小王有买彩票的习惯,彩票是在结婚生活中买的,买彩票的时候已经买了获得奖励的权利,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小美能分得一半财产。
民法典1064条,夫妻债务共债是指夫妻共同签署,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共同表示负债,这就是共债共债,要求双方共同确认。 另一种日常家务代理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支付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是什么?
举一个例子:
王先生和妻子已结婚多年,王先生的父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王先生以个人名义向同学借了30万元为父亲治病。 老王一直没有还钱,同学向法院投诉,要求夫妻还债30万元。 这里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我们法律上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必须包括家庭日常生活的支出、养育孩子的支出,以及赡养老人的支出。 小王的父亲在小王夫妇的赡养义务范围内,所以为了小王父亲生病住院,小王的债务是以典型的个人名义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这里是典型的日常家庭代理权,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两人共同归还。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情况可能多而杂。 如果还在把小王当做父亲看病,小王的父亲坚持治疗两年,做了4次手术,每次都要做30万美元的手术,那么小王就向同学一次性借了120万美元。 第一次手术后,王先生的妻子提出离婚,此时的120万元将被认定为家庭生活所需的支出,还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首先,法律不能规定得那么详细。 法院评估案件必须从常识出发。 这就是民法的优越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每个人家庭状况的不同,每个人经济条件的不同,都需要法官来衡量其合理性。
例如,小王本来就是有名的公司的房子,一时资金周转困难,向同学借了120万,可能作为妻子和他一起经营公司,也可能分工合作。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会认为120万美元是合理的,是夫妻共同债务。 即使你离婚了,也必须一起承担归还的责任。 但是,如果王先生是普通上班族,他欠的钱远远超过日常收入标准,法院也会做出合理的评价。 根据这种情况,前30万人是婚内聘用的,所以应该是共同债务,后90万人是离婚后使用的,那么可能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这没有定论,需要根据现实情况进行评价。 这里只是证明法律规定了日常家务代理权,但是很模糊,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检查。
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继承篇也是民法典更新的一大部分。
首先,扩大了继承的范围。 民法典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后辈由血族代位继承。 这本来就是继承法所拥有的。 如果一个人的身体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则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也就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继承。 此次民法典扩展了第二顺位继承人,增加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死亡、被继承人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 的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第二顺位的继承人,遗产将归于国家或集体的全部。
这就是民法典升华的价值观,从立法者的角度来说,人们认为财产只有保存在自己家庭的手中才能发挥最大的效果,只有这个家庭的人才知道如何运用这些财产。 所以,为了尽量扩大继承人的范围,把市民的私有财产留在个人手中,国家和集体不需要这些遗产。 这条规定出来后,侄子、侄子、侄女、侄女有可能成为遗产继承人。
民法典的继承也有一个重大更新,即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已经消失。 根据民法典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立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复印件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遗嘱的撤回。 的遗嘱,文案有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主。
但是,原来的继承法并不是这样规定的。 的继承法中,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即使公证遗嘱的日期在最后设立的遗嘱之前。 这在实践中发生了很多问题,有些人想要改变医嘱,但身体条件不允许再做公证了。
隐私定义范围扩大,浏览器识别搜索痕迹可能是违法的[/s2/]
民法典中对人格权也有相应的规定,首要在于隐私权的保护,规定了隐私权的定义。 让我们先来看看实际的例子。 这是民法典生效之前的事件。 朱先生在家访问互联网,使用某大搜索引擎搜索减肥、丰胸、人工流产等关键词。 随后,她在浏览网站时发现,会出现减肥、丰胸、人工流产相关的广告。 据悉,某网站利用技术收集朱先生的检索关键字,在浏览主页时刊登与这些关键字相符的广告。 朱先生认为该网站侵犯了隐私权,并向法院起诉。
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散布在诸多法律法规中。 关于电子新闻,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新闻保护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新闻。 也就是说,首先可以识别公民的个人身份,由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新闻国家保护。 法院认定,该网站没有侵犯朱先生的隐私权。 因为,关健词新闻不构成个人新闻,无法识别她的个人。 第二,该网站没有向他人非法提供公开朱先生的新闻。 因此,法院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当然,如果该事件是在职场电脑上上网的话,有人可以通过广告推测朱先生的浏览记录,从而识别朱先生的身份,根据当时的法律有可能构成侵权。
民法典实施后,隐私权的定义范围扩大了。 根据民法典1032条,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平静和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私人空之间、私人事件、私人新闻。 在这里,可以看到这条新闻并不要求能够识别市民的身份。 如果是自然人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私人事件、私人新闻,就是当事人的隐私。 根据新民法典,刚才朱先生的案件,如果今天再提起的话,对这家企业非常不利。 因为她的网络活动本身就是私人活动。 民法典1033条也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确定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探、窃听、公开他人隐私活动。 所以,除非这个网站得到朱先生的确定同意,否则不能在民法典的管制下去窥探朱先生的网络。
接着看最后民法典的更新,将侵权责任的更新作为法定免责事由的自甘风险。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被害人不得向其他参加者请求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在损害的发生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自我甘风险。
例如:
小王退休后喜欢打羽毛球,经常和球友比赛。 一天,他让退休的同事在公园打球,被同事一击击中右眼。 小王的右眼曾安装过人工晶体,被诊断为小王右眼的人工晶体脱臼,积了血。 王先生向法院起诉同事,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八千五百多元。 民法典生效前,法院有可能判决王先生的同事将承担部分护理费和医疗费。 但民法典生效后,王先生的这一请求可能全部被法院驳回。 这是自甘风险,因为你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造成伤害后,必须自己承担。
还有麻将事件:
有人打麻将。 一次做了20几个小时,30几个小时,整天没胡,最后吐胡,兴奋得脑溢血昏过去了。 有些家庭认为牌友为什么能把别人的扑克牌放那么久? 当然,由于民法典生效的时间比较短,这样的例子还没有经过司法检查,但我认为这可能都属于自甘风险的范畴,不能随便索赔。
但是,有些人喝酒、喝酒造成他人死伤,以后可能会被追究责任。 这样的事件可能还在。 因为喝酒不属于文体活动。
如果小王的同事故意扣球,追求对小王身体的损害,同事还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如果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害,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公园负责吗? 经营者即公园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也就是说,如果公园的羽毛球场有缺陷,公园可能必须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场地都符合规范,则纯粹是球类运动中发生的事故,经营管理者不承担责任。
为了补充管理学的专业课程,君子知道复旦大学的emba人文商道讲堂继承商道人文,融会贯通地实现目标,让学生从人文中汲取力量,拥有大智慧、大视野、大情怀。 依托复旦大学强大的名师资源,为emba学生校友分享商道、人文、政经等热门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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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复旦大学EMBA:你应该知道的民法典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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